甘肅一干部醉駕撞死人卻被判免予刑罰,在公眾輿論的持續(xù)關注下,有了新進展。1月26日上午,隴西縣人民法院就此事發(fā)布情況說明,稱目前法院已啟動對毛志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專案評查。
回看這起案件,的確自帶“吸睛流量”。1月25日,甘肅隴西縣紀委監(jiān)委通報11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典型案例,其中包括,該縣工商局干部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,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免予刑事處罰。隴西縣法院證實此事,并稱“當時給(環(huán)衛(wèi)工)家屬賠償”。據悉,毛志堯曾與死者家屬協商,賠償金額為80萬元。目前,毛志堯仍在縣工商局上班。
一個國家公務人員,不僅醉酒駕駛,還撞死了人,竟然還能免予刑罰,從業(yè)界到公眾,紛紛表示“不服”。的確,從之前的司法判例看,鮮有這樣的“寬宥”。比如,當年,高曉松因酒后駕駛,造成四車追尾,后被北京市東城區(qū)法院以“危險駕駛罪”判處拘役6個月,罰金4000元。又比如央視名嘴郎永淳,同樣是醉酒駕駛,也是判了3個月的拘役,并處罰金4000元。就本案來說,比起上述案件,更多了“致人死亡”的嚴重后果,憑什么不用接受處罰呢?
從現行法律上看,毛志堯醉酒駕駛致人死亡,涉嫌兩個罪名,一是危險駕駛罪,二是交通肇事罪。根據《刑法》,“醉酒駕駛機動車”處拘役,并處罰金;而依據《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“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,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”,構成交通肇事罪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,處罰力度明顯更大一些。在司法實踐中,應當“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”,也就是以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。
不可否認,毛某有積極賠償受害方的表現,這也體現了當事人悔罪的態(tài)度,可作為法庭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。根據《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》,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,綜合考慮犯罪性質、賠償數額、賠償能力以及認罪、悔罪程度等情況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%以下;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,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%以下。但是,積極賠償并不能成為“罪”與“非罪”、“罪輕”與“罪重”的決定性因素。如果錢可以贖買“清白”和“自由”,司法正義的大廈必將轟然倒塌。
就此案而言,或許還有其他有利于毛某的情節(jié),比如說自首。根據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對“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”的犯罪分子,“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”。問題是,“可以”并不是“應當”,是否“從寬”還須根據案情進行把握;限定在“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”,并不是“免予刑罰”,這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立法尺度。具體到本案中,毛某身為國家公務人員,置黨紀國法于不顧,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,作出“寬宥”判決,本身就值得推敲。
面對這起案件所籠罩的疑云,當地法院已展開專案評查,這種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制度,對已審結個案的質量進行內部綜合評價,在“主動回爐”“自我開刀”中,能夠查明事實真相,找準裁判依據,消除既有瑕疵。
當然,對于一起公眾關注的敏感案件,光有內部監(jiān)督性質的專案評查還不夠,上級法院、法律監(jiān)督部門也應介入,以公開透明的個案監(jiān)督,給公眾一個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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